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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信访举报投诉确认
 
环境信访投诉注意事项
(一)浙江省环境保护局门户网站“环境信访”栏目,是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浙江省范围内环境违法行为的投诉、以及对浙江省环保工作意见、建议的一个网上窗口。
(二)环境信访工作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根据《环境信访办法》规定,信访人的环境信访事项,应当依法向有权处理该事项的本级或者上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议您在向本栏目提出信访事项前,先向当地环保部门反映有关情况,以便及时有效处理您的问题。各地环境违法行为举报电话为:杭州12369,宁波12369,温州12369,嘉兴12369,湖州12369,绍兴12369,金华0579-82236526,衢州12369,舟山12369,台州12369,丽水12369。
(三)网络举报应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及社会公德规定,如实反映情况,不得捏造、歪曲事实,诽谤、诬告、陷害他人。
(四)根据《信访条例》、《环境信访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我局信访件办理时限为60日;情况复杂的适当延长,但最长不超过30日。
(五)提出信访事项须留联系方式,通讯地址、电话、电子信箱等,否则,视为无需回复。举报人联系方式自动隐藏,不对外公开。
(六)信访人在本栏目反映的问题,属于环保部门职责范围的,将依据职责决定由我局办理或转送下一级环保部门办理,结果将由办理单位根据信访人提供的联系方式进行反馈。
(七)如果您在得到办理结果反馈后,就同一问题的最新情况再次进行反映的,请写明前次信访提交时间、标题等,以便查找。
(八)以下信件将被视为无效,不予以受理,不再进入处理程序:
1、内容不完整、表述不清楚,导致无法回答或开展调查的信件;
2、同一来信人在规定办理时效内多次提交内容相同或相近的信件;
3、投诉的问题已进入司法程序的(建议向当地人大常委会、政法委或上一级司法机关反映)。
4、不属于环保部门职权范围内。
(九)“*”为必填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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